(2014)驻法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仁浩、赵娜与王小虎、刘胜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仁浩,赵娜,王小虎,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驻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赵仁浩,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慎水乡台天村孙庄*号。申请执行人赵娜,女,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生产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寒冻镇翁岗村六里王庄*号。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汉族,1997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彭桥乡何庄村三关庙**号。关于赵仁浩、赵娜与王小虎、刘胜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三终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本院(2013)驻刑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25日,赵仁浩、赵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小虎、刘胜利户籍和财产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和采取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仁浩、赵娜申请执行王小虎、刘胜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长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