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申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甲,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甲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依据(2011)灞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和(2013)西民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对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其要求分割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黄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市面房价推理黄某某卖了30万元,要求分割15万元,并提交新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其庭审笔录第四页和第六页两张、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黄某某个人财产;提交证人姚丽荣、姚换利的证言两份,证明黄某某利用王某甲的无房证明和非农业户籍骗取了村里的一套姑娘楼并私自卖掉。王某甲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黄���某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甲要求分割卖房款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该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2011)灞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2013)西民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王某甲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分割房屋已另案处理,系重复诉讼。原一、二审判决正确,恳请依法维持,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某甲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构成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王某甲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卖房所得30万元中15万元归王某甲所有,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该案并已经本院作出(2013)西民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是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王某甲在本案申请再审中虽然提供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及其庭审笔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证人姚丽荣、姚换利的证言等证据材料,但经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当事人均已经在原一审庭审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因此王某甲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构成再审程序的“新的证据”。黄某某作为嫁城女,依照政策规定获得其村姑娘楼购房资格,黄某某将购房资格转卖他人,而非房屋买卖关系。黄某某没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王某甲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主张分割的依据不足。二审判决根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2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西民申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驳回王某甲上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卖房所得30万元中15万元归王某甲所有的请求并无不妥。综上,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