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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仰勤与杨树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仰勤,杨树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王仰勤,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杨树刚,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仰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仰勤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