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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夏梦与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梦,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夏梦。委托代理人夏惠新。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7号B座408室。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蓬。委托代理人赵舒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梦与被告常熟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梦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47元,由原告夏梦负担。审判员  过铁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