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鲁俊霞与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霞,陈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鲁俊霞,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孝平,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鲁俊霞与被告陈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俊霞、被告陈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俊霞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而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2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原告鲁俊霞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利息72000元。被告陈孝平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我欠原告款项肯定要还。目前别人欠我钱,我已经向芜湖市中级法院起诉了,现在已在执行阶段。被告陈孝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陈孝平向原告鲁俊霞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7日,被告陈孝平向原告鲁俊霞出具72000元欠条一份,注明系利息(2012年10月16日-2014年5月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鲁俊霞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9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陈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