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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吴冬与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吴冬。被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62号。法定代表人易宗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成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吴冬同意被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7万元,余下不足部份及迟延履行利息予以放弃。二、付款的方式:在2014年6月13日前履行10万元,余款17万元从2014年7月起,每月履行6万元至2014年9月履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重庆易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16万元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眉劳仲案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