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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执行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佘庆勇、佘庆武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佘庆勇,佘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佘庆勇,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佘庆武,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佘庆勇、佘庆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2)涵民初字第42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庆勇、佘庆武银行存款人民币877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