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朱成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717号罪犯朱成成,男,24岁,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淮刑一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朱成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务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成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成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