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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二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西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随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随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二初字第230号申请人定西市陇西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宏。被申请人杨随平,男,汉族,1969年2月15生。申请人定西市陇西县金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随平价值不低于140000元的财产或现金,并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随平不低于140000元的现金或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许玉伟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