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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执字第005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胡敬宝与钟得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敬宝,钟得红,夏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字第00504-1号申请执行人:胡敬宝,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钟得红,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夏远泽,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江民一初字第03427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远泽在银行存款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