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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荣葵与钱凌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葵,钱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葵,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共建街31号6-1。被申请执行人钱凌民,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东北路136号3-1。本院(2100)西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凌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凌民银行存款323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