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如丽与姚斌辉、黄泰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丽,姚斌辉,黄泰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陈如丽。被执行人姚斌辉。被执行人黄泰长。陈如丽申请执行姚斌辉、黄泰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7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姚斌辉、黄泰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斌辉、黄泰长在2014年7月10日前履行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斌辉、黄泰长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斌辉有工资收入,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斌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娄底步行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至足额7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