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许刑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朱飞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飞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刑执字第718号罪犯朱飞飞,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飞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做出(2004)豫法刑二复字第5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04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1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飞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飞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犯朱飞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2013年5月15日表扬、2013年9月16日表扬),记功一次(2012年9月15日记功),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27日)(间隔期内扣分2次,累计扣分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飞飞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多次违反考核规范被扣分,应依法从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过高。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飞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萍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