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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759号原告晋某某,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毛某某,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认为证据不足,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贵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亚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