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中刑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李文俊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俊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1255号罪犯李文俊,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维西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维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文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曾被本院减刑1年零7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的李文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调查评估报告、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玉审 判 员 谢旭东人民陪审员 和四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