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迎迎与焦作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迎迎,焦作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迎迎,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吴邵祎,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邵纯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迎迎与被上诉人焦作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豫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李迎迎于2014年3月27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豫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华豫地产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内容与李迎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李迎迎经济损失99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李迎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迎迎的委托代理人吴邵祎,被上诉人华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 林审 判 员 董亚峰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