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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执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丁乐林与王志、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乐林,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372号申请执行人丁乐林。被执行人王志。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夏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南光大夏701室。法定代表人王志,该公司董事长。丁乐林申请执行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连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王志应偿还丁乐林借款本金1631万元及利息,二、金恒公司、亚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469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952元均由王志、金恒公司、亚欧公司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于2011年11月12日已对金恒公司开发的位于江苏省灌云县财茂花园小区的28套房产予以保全。另查明,经灌云县房屋征收局核实,被保全的28套房产中,已有22套房产是拆迁安置房。再查明,金恒公司所开发的位于灌云县的财茂花园小区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方便案件的整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丁乐林申请执行王志、连云港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亚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依据:(2013)连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周兴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