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吴飞虎与江苏省海安县鹏程鳗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飞虎,江苏省海安县鹏程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立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飞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海安县鹏程鳗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俊,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飞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海安县鹏程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程鳗业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申请人吴飞虎,被申请人鹏程鳗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飞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黄煜文审判员 陈汉锡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仲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