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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与封玮、沈兵、洪颖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兵,洪颖谊,封玮,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晨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兵。被告洪颖谊。被告封玮。被告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兵、洪颖谊、封玮、四川怡和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吉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