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协力模具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协力模具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协力模具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福平,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琼,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协力模具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前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3008元(含执行费4073元、诉讼费2735元、利息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