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葛玉梅与邱丽华、朱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梅,邱丽华,朱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葛玉梅,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邱丽华,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朱秀君(系被执行人邱丽华丈夫),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葛玉梅与被执行人邱丽华、朱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和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9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丽华工资款985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葛玉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和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 李 根执行员 :吕忠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元香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