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樊新民与被上诉人陈建新、张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新民,陈建新,张新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新民,男,汉族,1963年12月生。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新,男,汉族,1953年3月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芳,女,汉族,1956年8月生。系陈建新之妻。委托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樊新民因与被上诉人陈建新、张新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新民及委托代理人方献明与被上诉人陈建新、张新芳及委托代理人陈礼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宏审 判 员 连振华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