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浦立新、奚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浦立新,奚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熟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2-1号。负责人熊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立新。被执行人奚美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浦立新、奚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商初字第02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浦立新、奚美娟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银行敞口汇票款人民币1095375.24元及利息人民币223610.51元(自2012年10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年利息6.56%上浮50%计9.84%计算的罚息及复息),履行时间和方式:在201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款由二被告直接汇付原告。二、被告浦立新、奚美娟承担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在2013年6月10日前履行,款由二被告直接汇付原告。三、原告有权以对被告浦立新、奚美娟抵押的常熟市衡山路158号衡泰花园21幢505室的房屋(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进行受偿。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86元由被告浦立新、奚美娟负担,在2013年6月10日前履行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浦立新、奚美娟的财产状况后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二人共有的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102室、衡山路158号衡泰花园21幢505室房屋正在依法处理中;本院他案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奚美娟的工资收入;此外,本院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359071.7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熟商初字第0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钧审判员 庾悦元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