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君良、吴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昊。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黄君良。被告:吴文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君良、吴文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君良、吴文群的起诉。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