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永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永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37号申请人: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南国雅苑D05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9943-9。法定代表人:莫泉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保国,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永超,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人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26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宏铁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