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与沈阳利金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沈阳利金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44号原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负责人:司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碾昌,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琳,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利金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诉被告沈阳利金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负担。审判员 吕 红 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