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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文亮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582-1号被执行人张文亮,绰号眼镜,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缴罚金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亮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临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