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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蒋益辉与重庆市海成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益辉,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蒋益辉,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安,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一号附三十八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5929584-4。法定代表人何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辉与被告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益辉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益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益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益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益辉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