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魏某,会计。被执行人董某,工人。本院在执行魏某与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执字第5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