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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灿领与被告宁凤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领,宁凤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刘灿领,男,195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宁凤臣,女,196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灿领与被告宁凤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灿领在2014年0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灿领负担。审判员  张庆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