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范民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灿领与被告宁凤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领,宁凤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1221号原告:刘灿领,男,1957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宁凤臣,女,1962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灿领与被告宁凤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灿领在2014年0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灿领负担。审判员 张庆合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