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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重字第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富贵,男。被告:许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杰,山东天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明审 判 员  曹秀谦人民陪审员  姚越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