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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陆根华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根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552号原告陆根华,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苏州高新区通凌碗扣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方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根华诉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34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