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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瓦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同年8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3)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4年5月26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仕洲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琳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