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庄凌函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凌函,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第一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3889号原告庄凌函,女,200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庄永锶,男,18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庄凌函之父亲。法定代理人庄慢情,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系庄凌函之母亲。被告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第一居民小组。负责人:庄佳贤,该居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凌函与被告晋江市梅岭街道三光天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凌函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凌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民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