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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雷,总经理。被告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37.10元,并提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金美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银龙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37.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