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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学良诉张中义健康权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良,张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067-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良,男,生于1968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张忠义(又名张中义),男,生于1948年3月13日。张学良诉张忠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2)陇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张忠义赔偿张学良损失共计1704.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由张学良负担15.00元,张忠义负担35.00元。判决生效后,张忠义未履行,张学良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张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忠义之子张天良在陇县农村合作银行火烧寨分理处2703091801109000402596账户内存款178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