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终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义楷因与被上诉人秦圣力、朱凯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张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义楷,秦圣力,朱凯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终字第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义楷,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圣力,男,199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凯林,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北二七路。负责人李秀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树锋,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上诉人魏义楷因与被上诉人秦圣力、朱凯林、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张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义楷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九��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放弃上诉权利,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义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魏义楷撤回上诉。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239取元,由上诉人魏义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天鹏代理审判员 许向朋代理审判员 王改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