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岐民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岐民字第00865号原告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龚刘村。法定代表人王格能,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文化,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功县普集街乡普东村。法定代表人张选林,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万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岐山县强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功县恒兴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景东平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