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博,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水镇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陶金明,农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镇土闸村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陶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金明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金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