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行字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徐德文与张河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文,张河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247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文,男。被执行人张河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河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河炉房产,在依法分配拍卖款后,被执行人张河炉确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德文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徐德文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河炉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张河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徐德文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香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