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红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金与被执行人周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红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冯金。被执行人:周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金与被执行人周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5000元,余款287893.70元(含申请执行费4482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查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玉红执字第33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宁德艾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