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牛xx,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姜xx,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永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xx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修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