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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浚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xx,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浚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牛xx,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姜xx,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永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xx负担。审判员  王秀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修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