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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行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艾巍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葫芦岛市城建开发总公司规划许可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巍,葫芦岛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葫行终字第000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巍。委托代理人张玉刚。法定代表人邓爱平。委托代理人智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强。委托代理人卢锦山。上诉人艾巍因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葫芦岛市城建开发总公司规划许可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艾巍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艾巍负担。(此页无证文)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花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思朦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