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博、姚冬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5号。法定代表人吴嘉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启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冬冬,男,汉族。上诉人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博、姚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西安市永惠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