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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隋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隋金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经理。被告隋金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隋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