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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湖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邵金香、李晓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金香,李晓红,李月红,李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湖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邵金香。申请人:李晓红。申请人:李月红。申请人:李月雪。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邵金香与申请人李晓红、李月红、李月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瑜群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金香与申请人李晓红、李月红、李月雪法定继承纠纷,于2014年7月28日经龙游县湖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李樟高于2012年2月13日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龙游县湖镇营业所的存款(存款账号:0393)6000元及利息归申请人邵金香继承所有,申请人李晓红、李月红、李月雪自愿放弃其继承权;二、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再主张其他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瑜群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渝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