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远、徐建光等与刘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徐建光,徐建均,刘小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徐远,农民。、原告徐建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远,原告徐建光之父。原告徐建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远,原告徐建均之父。被告刘小光,约50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与被告刘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