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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远、徐建光等与刘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远,徐建光,徐建均,刘小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徐远,农民。、原告徐建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远,原告徐建光之父。原告徐建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远,原告徐建均之父。被告刘小光,约50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与被告刘小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远、徐建光、徐建均负担。审判员  康洪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