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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申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赵燕平与XX、李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燕平,XX,李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燕平委托代理人:贾元,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静再审申请人赵燕平因与被申请人XX、李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燕平申请再审称,(2012)东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与(2013)东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相互矛盾,鉴于已经发生新的事实,请求对(2012)东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XX、李静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16日,XX向赵燕平借款40万元,XX以天津市河东区嵩山道冠云东里12-2-504-506号私有房产作为抵押,并被河东区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查封。2012年6月7日,河东区法院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判令XX一次性偿还赵燕平44万元本息。该案执行期间,得知XX与李静于2010年6月21日在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以下简称离婚协议),将XX名下被查封的涉诉房产归李静所有。2012年10月,赵燕平以XX、李静恶意串通,故意逃避债务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XX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转让给李静的协议内容。河东区法院以本案判决,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仍在XX名下且已经查封,案件正在执行中,尚未对赵燕平造成损害,驳回赵燕平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河东区法院又以(2013)东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XX配合李静办理涉诉房屋的过户。该判决一旦执行,XX的债权将无法实现。(2012)东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驳回赵燕平的理由已不存在,故请求再审。本院认为,2010年6月21日,XX与李静在河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其二人的婚后住房归李静所有。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10月9日,本案的处理结果是驳回赵燕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条款的诉讼请求。赵燕平现又以河东区法院(2013)东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作为新的证据,对本案申请再审,该判决判令XX配合李静将离婚协议中的婚后住房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此内容是XX与李静履行离婚协议的继续,不属于新的证据。故赵燕平对2012年的判决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其申请再审本案已经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况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了XX、李静对赵燕平的4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无论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XX或李静的名下,均不影响赵燕平的债权实现。综上,赵燕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燕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杜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