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164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伟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周应龙,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