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董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双胞胎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生活环境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强行以被告父母的名字存在银行,还不断向原告父母���钱,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于××××年××月离家出走。之后,被告曾在公共场所侮骂原告母亲。被告离家时,将结婚证原件2份、两个儿子的“出生证明”和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并带走,后将两个儿子的户口登记在被告父母户口下。原告多次以打电话、到被告处看望二儿子的方式劝其回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13年12月,双方协商均同意离婚,但被告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原被告已分居2年,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1、两个儿子要不均跟随被告生活,要不均跟随原告生活,双胞胎如果分开生活对小孩的成长不利。2、小孩的户口登记在母亲的名下是很正常的事,不存在被告隐瞒。3、73000元是彩礼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与原告从结婚到现在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彩礼钱现在已经花光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刘某乙、刘某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生活环境不同,导致家庭矛盾不断。被告于××××年××月离家出走,并将结婚证原件2份、两个儿子的“出生证明”和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并带走,后将两个儿子的户口登记在被告父母户口下。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60000元彩礼钱和人情钱11300元分割。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财产,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也未建立起和睦的夫妻关系,双方分居生活达二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人抚养���子,双方均不负担对方的子女抚养费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子女刘某乙随原告刘某甲生活抚养,子女刘某丙随被告董某生活抚养,双方均不负担对方的子女抚养费。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